【港區國安法】楊鐵樑指主權國立國安法不容反駁 李國能:立法決定可理解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20/06/02 16:27

最後更新: 2020/06/02 16:31

分享:

分享:

香港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楊鐵樑。

全國人大會議早前通過落實《港區國安法》的決定,香港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楊鐵樑,以及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都分別發表文章回應。楊鐵樑指,近日各方已充分闡述了香港急需立國安法的原因,認為每個主權國都有為其國家安全利益進行立法的固有權利,此一原則是不容反駁。

他指,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明確規定,任何此類權利都必須考慮到國家安全的需要,「儘管有海外評論員表示反對,但如他們各自所屬的國家安全受到破壞,他們將會同樣積極地援引《公約》的規定。因此,那些反駁及行為,都是不真誠的。」

楊鐵樑指,過去23年來,香港在處理顛覆活動方面,一直存在著立法和執行的真空,目前對於國安法將如何草擬和頒布、安全問題如何處理,尚未清楚,認為揣測可能發生或可能不會發生的事,並無益處。

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。(資料圖片)

另外,李國能今日亦在《明報》刊登,題為〈人大為港立國安法合理 問題癥結在內容〉文章,指過去23年香港一直未能就《基本法》23條立法,相信在未來多年也立法無望,又指「事實上沒有絲毫信心斷言香港能夠在2047年前立法」。故此情況下,同時考慮到過去數年香港發生的事件,全國人大授權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的決定,「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」,但指問題癥結在於法例的實際內容。

李國能認為,國安法設計應當與建基於普通法的香港法律制度原則連貫一致,建議國安法必須不具追溯力、罪行的定義必須合理確切、罪行的涵蓋範圍必須限制於達到立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。

至於調查的權力,李國能認為必須受香港法律規管,除非獲得司法授權,處所不得被搜查,電話不得被監聽; 檢控的決定應依據香港的《檢控守則》;亦在香港公開公正地進行審訊;同時被告應被假定無罪,並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定罪。

此外,李國能在文中亦花大篇幅,反對只容許無外國居留權的中國籍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的建議。他批評,有關要求不僅將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海外法官拒之門外,亦限制各級法院中許多相信持有外國護照的全職香港法官,包括本地及海外法官。他認為,要求有損《基本法》所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,又強調所有法官獲委任後,均需宣誓擁護《基本法》,效忠及服務香港特區,無畏無私地主持正義,不會受其持有外國護照影響,兩者並無牴觸或不會被視為牴觸。

責任編輯:李淇